近日
湖北恩施2家单位场所
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
被当地消防救援部门
分别依法处罚款
01
一铁路公司被处罚款49000元!
近日
湖北省恩施市消防救援大队
在对恩施州铁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
恩施国际物流港园区进行监督检查时
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
1 .厂房、仓库、门店钢结构未进行防火处理,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;
2.B9#仓库等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了30L/S,消防用电未按照二级负荷设计;
3.C1至C10、D6、D7等厂房、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足;
4.B10、C2、C5、C6、C9、D5等厂房、仓库设置泡沫彩钢板用于员工办公、住宿;
5 .厂房、仓库、门店均未划分防火分区;
6 .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木器厂房、丙类物品仓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
7.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、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;
8.未按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,已设置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未布置成环状;
9.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、仓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;
10.A1、A3、A5、A7栋建筑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瘫痪,无法正常工作;
11.丙类厂房、丙(丁)类仓库设置办公室、休息室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5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,并至少设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;
12.C1等厂房、仓库的消防车道设置不符合标准。
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
消防部门依法下发
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
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
限期届满后
消防部门依法对该物流园进行复查
发现其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
消防部门依法给予
恩施州铁路有限公司
罚款人民币49000元整的处罚
02
一商场被处罚款43500元!
1月20日
湖北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翔凤镇一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
发现该场所存在以下隐患
1.建筑天井处雨棚未拆除完毕;
2.进入天井的消防车道路面无法承受消防车的压力;
3.地上1-4层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不完整,所有防火卷帘无法降至地面;
4.室内消火栓箱无水枪水带,自动喷淋系统管网内无水,格栅吊顶部位喷淋头安装错误;
5.商场内安装的机械排烟设施不能正常运行;
6.消防控制室、应急照明灯、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广播未安装调试完毕;
7.部分商户与商户之间采用木质隔板分隔,电线线路敷设不规范。
针对该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
消防部门依法下发
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
责令其限期改正到位
限期届满后
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商场进行复查
发现其未按要求整改全部火灾隐患
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
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商场
罚款人民币43500元整的处罚
上述案例
反映出相关企业单位
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
没有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
及时消除火灾隐患
这不仅是对消防安全的无视
更是对群众生命的漠视
消防提醒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共建平安和谐社会
若您在日常生活中
发现消防违法行为
请拨打“12345”进行举报
内容来源:湖北消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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