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后建(构)筑物消防员证书可以继续使用。
名称改变后,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范围会有哪些变化?
2018年1月11日,公安部消防局召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《消防设施操作员》、《消防员》编制组成立暨次工作会议。根据会议指出,2015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》将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和“灭火救援员”调整为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和“消防员”。
“消防设施操作员”职业资格属准入类,即现在正在开展“建(构)筑物消防员”职业鉴定。“消防员”职业资格属于水平评价类,即现在北京鉴定站刚刚开展的“灭火救援员”职业鉴定。
其中消防设施操作员准入类必须持证上岗,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,属于证明其技术水平的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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