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大考生:
近期,我站在组织消防设施操作员理论考试期间,考生吴某(身份证号:513431********3436)、吉某(身份证号:513436********2624)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、讨论考题,违反考场纪律。
现根据考生签订的鉴定考试承诺书,取消考生吴某、吉某当科考试成绩。
在此提醒广大考生,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共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、权威性、公平性。
特此公告。
四川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站(内江分站)
2024年8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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